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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中介服务费=利息?听听律师怎么说
来源: 中国网 发布于:2017-03-06 16:50:27

近一年来,网络借贷领域除了火爆的消费分期外,走红的还有现金贷。这一领域被资本热捧,包括互联网巨头在内的诸多企业参与其中。有数据显示,在过去的三个月,超过200多家现金贷服务商出现。

为了满足那些急需用钱,但又借钱无门的用户,现金贷的兴起有着强烈的市场需求做支撑——银行借钱难但偏偏借款需求又很强。不过,最近现金贷陷入了不少的争议,因为服务费高昂,被认为是高利贷。

那么,服务费究竟是不是利息呢?

事实上,无论是消费分期,还是备受关注的现金贷,都可以看作是P2P大类的细分领域,当然现金贷包含的范围可能还会更广。

对此,我们不妨看看专业律师的意见。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邓庆鸿律师表示,“网络借贷平台服务商基于其向借款人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内容收取的服务费并不是借款利息,利息是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一方收取的,两者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完全独立的,服务费与利息的法律性质也是完全不同的。”

2015年7月,央行等十部委发布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地位已经明确,其从事的是居间中介服务。换言之,将有出借需求用户,和借款需求的用户进行撮合,双方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达成借贷关系,而平台仅提供信息、技术和撮合等服务,并从中收取服务费。

在网络借贷中,借款的利息、平台的服务费用都应以合同方式明确约定。虽然目前法律明确了P2P平台的定位,但服务费收取标准并无指导性或限制性规定。

借款人如果发生提前还款,是否可以免交或少交服务费呢 ?邓律师指出,“提前还款意味着借款人不再占用出借人的资金,在征求出借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停止支付利息。但平台的中介服务已经完成,可以要求借款人全额支付服务费。”

对于P2P平台服务商收取中介费普遍居高不下的问题,与国内大环境不无关系。一方面,服务商提供中介服务对科技依赖性大,高质量服务成本高;另一方面,P2P平台收入来源的确较为单一。

然而,对于国家现阶段扶持的普惠金融,服务费的收取、差异化的定价有利于这个行业的长远发展。相信在未来,随着技术的成熟、市场的拓展,中介费标准将按市场需求调整为大部分用户可以接受的范围。